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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运用三包的规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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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作者 东土
出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2006年第3期20-21,共2页 Fujian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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