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是历史的产物,个人权利应该与社会根本利益相一致;这决定了权利的首要特点与基本要求是社会正当性。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权利相对主体的实质内容即不可侵犯性、权利于主体的表现形式即选择自由以及社会(或国家)对权利的态度即赞同和保护是权利的三要素,在此基础上尝试着给权利作出定义:权利是国家法律所赋予并予以保护的、主体籍以追求和维护利益的、正当的行为选择自由。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6年第2期105-108,共4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