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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说姓名住址照样受审判刑 “被告人A”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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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名涉嫌抢劫犯罪但拒不说明自己真实身份的男子,还是被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首次用英文字母“A”作为疑犯代号。日前,鹿城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出处 《河南国土资源》 2006年第3期53-53,共1页 Henan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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