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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种复杂动产物权纠纷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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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产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动产物权的问题如果处理得不妥当会破坏社会稳定,延缓经济发展。根据引发原因的不同,可把动产物权纠纷分为由于政府的介入而引起的动产物权纠纷和由于法律条文不完善而引起的动产物权纠纷;按照动产物权客体的内容,又可将动产物权纠纷分为资金动产物权纠纷和工具动产物权纠纷。对制定一部完整的物权法的几点建议:明确权责、明确规定“政企分离”、扩大保护范围、完善救济权制度和完善免责制度。
作者 石晓莉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2006年第1期76-7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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