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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中致人严重残疾”量刑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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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配置来看,只有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将“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排除死刑适用的可能呢?立法未作明确规定。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大体有三种不同观点:
作者 胡丽萍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3X期58-58,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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