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摘要】
一、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只要抵押人在转让后向抵押权人清偿了债务,或者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了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行为仍可以有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3期38-44,共7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