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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出售、融资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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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 郭建华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财会学习》 2006年第1期25-27,共3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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