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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简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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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一方面,胎儿有实体上可受保护的权利,另一方面,胎儿的这些实体权利一旦遭受侵害,却无法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民诉法还未将胎儿纳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列。因而有必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认胎儿程序主体地位,弥补法律规范在这方面的不足,真正实现法之公正的价值目标。
作者 颜世强
出处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53-55,共3页 Journal of 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郭明瑞.民商法总论:人身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 2付翠英.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1):29-33. 被引量:47
  • 3史尚宽.亲属法论[M].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77-78,114.

二级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56

同被引文献26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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