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原则奉为神圣,但是在其实施的这十多年间,并没有获得保护妇女权益的理想效果,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实施机制。该法修正案虽然有所进步,但仍不尽人意。笔者认为,该法若要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必须具备较完善的实施机制,表现在:其一,应有明确的实施机构且具有一定的处罚权;其二,应赋予受害妇女广泛的诉权;其三,应建立针对执法人员的关于社会性别意识的培训制度。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5年第2期138-143,共6页
Jinli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