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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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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的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于2005年11月6日联合下发了《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内容如下:
出处 《上海集体经济》 2006年第1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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