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书法”这一学科名词,在中国广泛的使用,已成为大众熟知的词语和概念。不论是学术机构、专业社团。还是教育、出版、大众传播等领域,在冠名上都已成为不可替换的名称。然而,“书法”在具体使用中存在着相当多的混乱现象:只要与“写字”有关的都可冠名以“书法”,只要会“写字”的人皆可称为“书法家”,从语言学和词源学的角度来看,这显然是不严谨、不科学的。尽管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我们并不在乎它的含混性,也从未出现过大的歧义,但问题在于“书法”所面临的艺术生存状态与以前已截然不同。另外,
出处
《书法赏评》
2006年第1期10-11,共2页
Calligraphy Appre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