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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珠宝贵金属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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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释:一、除第六类注释一(一)及下列各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制品的全部或部分由下列物品构成,均应归入本章:(一)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二)贵金属或包贵金属。
出处 《中国宝石》 2006年第1期i0002-i0009,共8页 China G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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