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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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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6年第2期138-13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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