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2000年9月25日,A市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用户、消费者举报,对B县甲水泥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结果发现,甲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厂长)为孙某某,厂址在A市B县某某镇向阳街6号。经调查取证查明,因A市乙水泥厂生产的名牌产品在市场上比较畅销,甲水泥厂遂于2000年8月至查处日期间生产假冒乙水泥厂产品,其包装袋产品标识标注为“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冒用乙水泥厂的厂名、厂址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批量为100吨。该产品己销往A市B县两个建筑工地共60吨,现存40吨未售出。经对已售出和现存货进行抽样检验,其结论均为不符合(GB175-1992)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该产品生产成本价为150元/吨,销售价230元/吨。甲厂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全部货值金额为23000元,共获利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