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紧急权力具有超法规性、集中性、扩张性以及程序的简化性等四个属性。超法规性体现为它具有超越实定法和超越正常状态下的法律体系,而适用一种特别的法律体系的属性;集中的属性体现为水平方向的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集中到行政机关,垂直方向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扩张的属性体现为行政紧急权力能够中止、限制或变通执行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程序简化的属性则是应急性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以及具体性的紧急行政行为特别强调程序的高效和简便。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46-52,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