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比较法上,各立法例对禁止债权转让的特约的效力予以了诸多限制。对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限缩性解释,特约在外部效力上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但应当完全承认其内部效力。普通债权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但一些立法例上的制度发挥了类似于善意取得的功能。债权让与无效时债务人请求返还清偿的对象是债权的受让人;被让与的债权不存在时,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出让人返还。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67-74,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