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庶民地主家庭来源主要有四类,一是自耕农力农出身,二是经商或者从事手工业等末业出身,三是官僚贵族转化而来,四是通过军功获得赐田。他们的社会地位比较特殊,从经济地位上来考虑,他们应该属于地主阶级家庭;但是从其法律地位上来考虑,他们却是“编户齐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处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35-39,共5页
Yantai Teachers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