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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或许更适合律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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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力需要制衡,制衡需要规则。人民网3月19日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以及“五种情形”可以进行监督。高检院以前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如何开展“五种情形”的监督则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方式。为统一和规范“五种情形”的监督工作,高检院近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人民监督的试点工作开始得比较早,在2004年的时候便有新闻称人民监督员制度将纳入国家立法计划,
出处 《律师与法制》 2006年第4期64-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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