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主要以1995年颁布变施的《担保法》及2000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为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深化,这一制度框架逐步显现出其先天的不足和缺陷。担保物范围过窄,担保物权登记机关分散、效率低、公示性差,缺乏明确、统一的优先权规则,担保物权实现困难等,限制了担保物权在经济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使信贷人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可获得性受到严重影响,制约了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36-40,共5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
基金
本文是<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该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服务局(FIAS)
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CPDF)共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