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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7号文件——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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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0-8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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