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结合国情,考虑现实的立法条件和法律实施的可能性,分阶段、分层次地进行。当前,应重点搞好基础层次的循环经济立法建设,对循环经济作较为狭义的立法界定,立法范围以生产活动过程为主,立法目标是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不仅要制定循环经济综合法,还要建立、完善各种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明确环境资源基本法与循环经济综合法之间的关系,注意循环经济综合法与单项法及包含相关规定的环境资源法之间的立法协调。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24-27,共4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