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第37条规定的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为考察对象,用最大诚信原则分析了上述两条文中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定解除权的合理性作了探讨,分析了两条文存在“法律概念不确定”、“部分规范漏洞”及“全部规范漏洞”等不合理之处;并针对这些法律漏洞,运用漏洞填补的方法,对两法条的完善提出了个人的见解。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44-47,共4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