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成为刑事被害人现象的突出,使得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变得迫切。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生理特征和其在案件证据方面的唯一性、亲历性,是对其保护的必要性所在。尽管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已经有一般性原则,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还应有一系列独有原则,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专门保护。为了落实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有关原则,需要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设置必要的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治制度、辅助人制度和特殊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收集、质证程序。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61-63,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