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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办内控机制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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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查作为专员办实施财政监督的重要手段,是一种行政权力。既然是行政权力,就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现场检查、审理和处理从形式上看是整个检查工作的三个环节,实际上也是监督检查权力的细分,体现为三种权力,即现场检查权(后文提到的检查即指现场检查)、审理权和处理权。这三种权力相互分离(下文简称“三分离”),相互制衡。就是一种对监督检查权力很好的监督方式。
作者 罗飞
出处 《财政监督》 2006年第4期14-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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