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句古语最直白地说明了工具的重要性,同时也包含了“事”与“器”的单向逻辑关系——由事择器。然而,对于一门学科(“事”)的研究和发展而言,研究方法(“器”)的意义却复杂得多,其中至少还存在着一种相反相成的逻辑——“因器明事”。前者自不必说;后者的意义则在于,方法的突破也许会改变学科的研究内容甚至整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基于学科与研究方法的这种“事”与“器”的辨证关系,对于方法的研究一方面有必要阐明学科本身之“事”,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200-208,共9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