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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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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担保功能及其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动产质押,其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原则上与担保制度功能相矛盾。一方面,出质人必须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乃至加工自己的动产,让渡对动产的占有去获得资金融通显然妨害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作为质权人,通常是银行,其占有出质物并无太多的益处,其必须谨慎妥善保管该出质物,而这又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专业化分工。
作者 朱岩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249-256,共8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书-物权编》第595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2《德国民法典》第1281条,第1274条.
  • 3.《担保法》[Z].,..
  • 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
  •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
  • 6《合同法》第79—83条.

同被引文献327

引证文献13

二级引证文献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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