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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尚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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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叔叔蔡某是市建委主任,最近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上指控说,今年2月初,莱工程公司的经理孙某以装修房子“送札”为名,给了我叔叔7万元,要我叔叔在今后承建工程等事情上多关照他。我叔叔收下这7万元后,全部用于装修私人住宅。法院开庭审理时,我叔叔辩解说,他虽然收受了7万元,但并没有为孙来实际谋取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罪。请问,我叔叔的辩解成立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4S期56-56,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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