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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同意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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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送审广电行业标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申请备案的函》((2006)广函计字47号)收悉。经研究,批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中的第3.6.1、3.6.3、4.1.2、4.1.4、4.1.5、4.2.3、4.2.5、4.2.6、4.5.1、4.6.1、4.6.2条为强制性条文,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电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出处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06年第2期14-15,共2页 Standardiz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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