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一个重要原则和要求就是:坚持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结算,实施事前救助。传统的救助资金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个人(即救助对象)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诊治结束后持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单据到救助管理机构报销规定比例费用。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救助资金支出管理操作简单,不易与医院产生纠纷,不会超额支出救助资金,但由于它是与救助对象个人进行结算,实施的是事后救助,不及时,不便民,与当前医疗救助的总体要求明显不符;另一种是由救助管理机构先行支付给救助对象个人一定金额的救助资金,诊治结束后再与个人或医院进行结算。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实施了事前救助,快捷便民,但存在程序多.救助资金可能超额支付,救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院可能出现纠纷的问题。既要做到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结算,实施事前救助,又要避免传统结算方式带来的矛盾与不足,在此我们提出“进度垫支救助金法”。
出处
《中国民政》
2006年第4期37-37,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