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的不断征地过程就是政府与农民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政府为了非公共利益目的征地造成大量土地征而不用,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使得农民最根本的物质保障———土地大量流失。同时,由于征地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城乡二元分割结构的存在,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一方面,政府要以公利性作为自身的本质属性,摆正自己的公益人角色,不能把征地作为手段,以自身利益和寻租作为最终目的;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必须针对征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化解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
出处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中国特色权利监督机制研究"(编号05AZZ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