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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的悖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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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传统的法的本质观来分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会得出两个悖论:社会主义立法阶级性弱化的发展趋向与法的阶级意志性相矛盾;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最终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传统的法的本质观揭示的仅仅是阶级社会法律的本质,是法的本质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应将法与法律加以区别。法的本质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是由法律到法的复归。
作者 马付华
机构地区 德州学院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9-10,共2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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