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传统的法的本质观来分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会得出两个悖论:社会主义立法阶级性弱化的发展趋向与法的阶级意志性相矛盾;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最终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传统的法的本质观揭示的仅仅是阶级社会法律的本质,是法的本质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应将法与法律加以区别。法的本质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是由法律到法的复归。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9-10,共2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