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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商停工权权利属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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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对于承包商而言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当发包方不能及时支付各期款项时,承包商不得不垫资施工,这使得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发包方没有及时支付应付款项时,承包商往往采用停止施工的方法作为催讨费用的手段。
作者 党伟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0-81,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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