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涉能力不平衡、交易信息不对称以及格式合同的运用,使得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强调投保人利益至上,即给予投保人以倾斜性保护,不仅为现实所需,且应成为保险合同法的价值取向,这是对投保人弱势地位的法律回应,更是正义价值对保险合同法的必然要求。通过对现行保险合同成立制度的反思,进一步提出投保人利益至上原则在保险合同成立方面的立法要求: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确立强制答复主义及建立临时保险。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60-63,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