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将宪法第10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县级以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程序、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办法,并在2005年8月24日的州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蕈大事项决定权办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