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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处罚模式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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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着遵循“预备犯原则上不处罚”和刑法之谦抑性的价值宗旨,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应作以下调整:(1)将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对于预备犯,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才处罚,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2)在刑法分则中,有选择地对需要处罚的具体犯罪的预备犯的规定区别于基本犯(既遂犯)的刑事责任。(3)继续保留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关于犯罪预备的概念。
作者 王怀波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06年第1期25-28,31,共5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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