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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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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国际化的特征,依靠原有的法律风险控制模式和原有的法律力量,已很难适应和满足层次更高的内部法律需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法律风险控制的组织体系建设,风险控制制度的健全,风险控制流程和机制的优化,以及外部支持体系整合,有利于促进保险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机制的形成。
出处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Insurance Profess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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