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关乎其对财政监督的强化作用,有必要在方案的设计上和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完善。实际生活中颇为流行的所谓“实行政府采购”之说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简略称呼,严格的表述应当是“实行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政府采购一向在财政支出中安排、实行。按照理论上最简单的分类,政府支出中除了转移支付类的支出(如对贫困人口的救济支出,对欠发达地区的资金补助支出等),都是对于物品与劳务的采购支出。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41-43,共3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