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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发生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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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作者 钟税官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34-34,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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