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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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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作者 钟税官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35-35,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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