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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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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退回押金的逾期,会计上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为限,税法上以超过1年为限。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的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作者 王宣欣
出处 《天津财会》 2006年第2期41-42,共2页 Tlanji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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