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者一致认为洗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对洗钱罪的故意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洗钱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有的学者认为,洗钱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直接故意,但在某些情况下,洗钱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他们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明知”和“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这两句话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笔者通过对洗钱罪的行为对象、犯罪结果、行为性质及“明知”程度的分析,赞同“知道和可能知道说”。笔者认为,“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对洗钱罪主观方面的描述,而非主观目的规定;作为行为犯的洗钱罪,应该包含间接故意。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82-83,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