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3年开始。北京、广东、上海等省市高级法院以及部分中院陆续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2001年6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应当建立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三庭,对于高级法院以下的地方法院要按照中央关于法院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考虑当地案件数量,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外商投资和地方政府所在地等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从陆续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审理机制由此初步形成。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1-13,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