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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判例中“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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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法律适用中三条黄金原则之一,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单据交易原则和表面严格相符原则的基础。所以它构成了信用证机制的基石。各国的法官都对这个原则推崇有加,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对这一原则频繁干预而扰乱之。将会造成国际商业生命血脉发生血栓。两百年来。信用证之所以成为国际上广为接受的贸易支付方式之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信用证和基础合同或基础交易的相互独立,从而使货物或服务的出口方可信用证的受益人不用担心因基础合同项下存在的争议而导致收不到货款。
作者 杨秉勋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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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 1Intraco Ltd. v. Notis Shipping Corporation of Libiria (1981), 2 Lloyd's Bep. 25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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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信用证项下货款拒付纠纷案”判决书[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2).
  •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意大利信贷银行诉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信用证结算纠纷案”判决书,金赛波.《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2页.
  • 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汇迭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案”二审判决书以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山汇迭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信用证纠纷案”一审判决书,金赛波.《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2002年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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