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9月28日.A有限公司与苏某签订聘用合同,苏某担任A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合同期限3年,自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止。合同除约定由A公司支付给苏某月工资16000元外,合同期满后A公司还需另外支付给苏某报酬200万元。双方还约定“苏某如在工作中营私舞弊,不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给A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2004年9月,苏某与其他两个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B有限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苏某出资200万元。2005年5月20日,苏某向A公司发出通告函.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聘用合同。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3-87,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