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告人决定附条件缓予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后,作出终止诉讼决定的起诉裁量制度。暂缓起诉的实质是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问题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关于免予起诉制度存废之争中,即被人们所关注。当然,今天的讨论,不论是背景还是目的,和当初的情况已大为不同。笔者认为,现在探讨暂缓起诉的有关问题,是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进行的一种探索,这种探索的结果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均具有不同以往的意义。如果对暂缓起诉制度有关问题认识到位,使一些关键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设计较完备的暂缓起诉制度,其积极意义是应当肯定的。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S期10-13,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