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被害人享有抗诉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害人不知晓此项权利,或者由于法院给检察机关及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不一致,或者原办案人员先人为主的主观因素影响等多方面原因,使得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事实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S期62-62,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