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这一规定对被害人启动刑事自诉程序提出了较为严格的举证要求,即在立案时就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定罪的证明标准,否则将丧失起诉权。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放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才能达到保护被害人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其理由是: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S期62-63,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