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盗窃犯罪累犯不宜加重处罚 被引量:3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妥当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理由如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S期63-63,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