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国家卫生部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或使用有毒、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备、产品包装上,必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然而,在我国却没有一套统一的、专用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一直以来都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这就造成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之间的警示标识概念不清、意义混淆、可读性差等问题,不利于《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保护条例》的贯彻和实施。
出处
《环境与职业医学》
CAS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78-179,共2页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and Occupational Medicine
关键词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
警示标识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Oiseases
workplace
occupational hazards
warning sig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