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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损失赔偿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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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邮政法》对邮件损失赔偿作了明确规定,第六章第33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毁损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34条规定:“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平常邮件的损先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作者 高黎明
出处 《现代邮政》 2006年第4期55-57,共3页 Modern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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